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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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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时间:2018-04-03  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或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3.孤、残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

4.烈士、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5.特困户、农村五保户家庭学生;

6.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需长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7.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8.单亲家庭,且夫(母)无劳动能力,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9.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水平较低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未就业的;

3.父母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收入水平较低的;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高等教育,且家庭收入水平较低的;

5.家庭以务农为主,且收入水平较低的;

6.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承担医疗费用较高的;

7.单亲家庭,且家庭收入水平较低的;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原因以外,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任一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购买使用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子设施设备的(特殊专业需要除外);

4.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6.经常性在校外聚餐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九条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项的,各系应取消对其认定的困难等级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设立学院、系、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

2.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

3.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行审核;

4.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5.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调研、总结。

第十二条  成立系资助工作组。系资助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

2.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审查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

4.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生活委员、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学院、本系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工作的部署;

2.组织实施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4.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但在第二学期要根据上学期的表现及家庭变化重新进行审定,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

第十五条  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附件1);在校生如有需要可以在校园网下载(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提出申请认定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附件1)。

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进行贫困生认定工作,并负责收集(附件1)及学生的其他贫困证明材料,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第十七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附件1)、及其他贫困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户等),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召开认定评议大会,班级人数4/5以上学生参加评议,由参会人数2/3以上学生同意认定后,确定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民主评议表中签字确认后将认定名单、学生申报材料、民主评议表、认定评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复审。

第十八条  系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系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系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质疑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贫困生认定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4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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