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标准与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3.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满足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考试不及格科目不多于两门;大一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合格;
(3)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有参加勤工俭学、青年志愿服务、义工等公益性活动经历的或因贫困缓交学费的学生优先考虑。
(5)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确定一、二、三等助学金档次。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参评资格:
(1)手机价值超过1500元;
(2)长期购买使用高档化妆品、奢侈品、高档电子消费品;
(3)出入KTV等娱乐场所、经常出入网吧;
(4)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早退。
二、基本原则
1.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努力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2.国家助学金主要侧重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同时兼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情况、家庭情况、道德修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一等国家助学金评选侧重孤儿、烈士子女、自身残疾、单亲家庭、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双下岗且无固定收入学生。
三、评审程序
(一)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在校生比例分配系(部)评选名额。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系(部)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系(部)将初评结果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评意见,并将初评意见和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
(五)学生处将相关材料汇总、审核后,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结果上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后上报财务处执行。
四、发放办法
1.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2.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进行发放,第一学期按所评等级标准一半发放,第二学期根据上学期表现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者继续发放剩余助学金,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剩余名额系部组织重新评选。
五、管理与监督
1.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财务处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生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凡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在校期间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系部相关人员责任;
3.助学金资金由学院进行监督、管理、跟踪调查,一经发现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一经查实,对涉事人员一律上报学院严肃处理。
4.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挪用奖助学金充当班费、系部活动经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对涉事人员一律上报学院严肃处理。
5.坚决杜绝违规、违反程序评选,必须做到公开、公平、透明,一经发现查实,对涉事人员一律上报学院严肃处理。
6.助学金发放后,系部组织人员必须在一周内告知家长或与家长取得联系,监督学生将奖助学金用于贷款还款、学习用具购买、日常生活开支等学习生活方面,对于将助学金用于购买奢侈用品、请客吃饭、娱乐等开销,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全额收回发放资金。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运职院字【2010】17号、运职院字【2012】6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助学金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