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材[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活动范围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勤工助学宗旨和原则
1、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组织机构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领导组领导下,勤工助学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组织。
四、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多部门、每学年末最后一周或第二年初第一周由校内各部门提出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岗位和人数,由学生处核实协调后报经领导同意,然后统筹安排。各用人部门要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工作。
2、高度重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各用人部门不得让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或超过学生体能范围的事情,学生在活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4、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院规院纪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我院勤工助学学生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利用课余时间长期固定在某个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勤工助学学生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工作时间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含实践教学助理),实验实习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减少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六、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的学业有机结合。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按20天计每天工作按2小时计,月酬金为:20×2×11=440元。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
3、勤工助学补助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临时性工作也可即时发放,具体由学生处组织制表,报财务执行。
八、法律责任
1、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