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完成后,于每学年10月15日由各二级学院上报后进行审批,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定时间于毕业当年4月15日开始进行评审。
第五条 班主任在班级内根据年度综合测评办法及有关条例评定通过,班级汇总后上报二级学院。
第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评定,评定结果张榜公示五天,对公示期间学生提出的问题各二级学院应认真解决。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在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二级学院审核把关不严、学生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类别、比例和金额
第九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在本年度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重复获得。
(二)单项奖可选择两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含考察科目)。
(三)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四)休学期间。
(五)品德修养课考核成绩排名不在各学院前30%者。
第十二条
(一)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元;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元。
(二)奖学金以班级为基本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审,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分别不超过本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5%、7%、10%。具体条件为: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班级学生人数的前10%,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可参评一等奖学金。
(2)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班级学生人数的前15%,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学金。
(3)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班级学生人数的前25%,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4)以上三项若无满足条件者可空缺。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
(一)学习竞赛奖:凡在市级学习竞赛中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100元、80元、60元;在省级学习竞赛中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在国家级学习竞赛中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
(二)文体优秀奖
凡在市级以上学生运动会和文艺比赛中获奖,按获奖名次级别奖励。分别为市级比赛获前三名奖励100元、80元、60元;省级比赛获前五名奖励160元、140元、120元、100元、80元;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奖励480元、420元、360元、300元、240元、180元。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有贷款及欠学费的学生在获取奖学金之后,原则上抵还贷款和学费。
第十五条 奖学金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五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五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