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在校专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国家当年下拨至我院的人数及金额确定,一般情况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所在专业前3名。
三、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评定时间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左右进行。
(二)评定程序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先按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和教务处出具且加盖公章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登记表。
2.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于各二级学院评审后的拟上报获奖名单需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院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发放办法
学院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将严格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