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全面教育,实现“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导师工作制度是学校育人的重要环节之一,班导师是学院育人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学院和各教学系聘任到班级,对班级学生进行思想引导、行为指导、学业辅导的教师,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班导师工作要适应新时期学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把握青年学生的思想方向和特点,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注意积累工作经验;班导师要以自己良好的道德素养和严谨求实的作风教育和影响学生,言传身教、做学生的楷模。
二、班导师选拔和聘任
第四条 班导师由各系选拔提名,由学生处审核通过,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聘任。学院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1名教师只能担任1个自然班的班导师。学院在一、二年级学生中配备班导师,班导师一般任期为2年,班级学生三年级时,班导师有为班级学生推荐就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担任班导师是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育人的有效途径。担任班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心强,肯奉献;
(三)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文字表达、观察思考、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等工作能力;
(四)关爱学生,为人师表,道德高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务实,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六条 学院教师大多数都具有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在学生中有着重要影响,是教书育人工作的宝贵资源,各系应积极鼓励教师担任班导师。同时,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应深入学生、深入班级,主动担任班导师,熟悉了解学生情况,履行班导师的岗位职责,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三、班导师的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班导师的岗位职责是:
(一)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在班级内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生活观、就业观、发展观。
(二)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等方面的教育,结合大学的不同学习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风建设工作。
(三)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学生就业,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推荐。
(四)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同时,在思想和学习上帮助其成长成才、自立自强。
(五)辅导学生参加文体活动、专业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时,积极参加班级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班导师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上级和学院相关文件,了解和掌握国家、学院关于培养学生成长成才的精神和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深入班级,深入宿舍,深入学生。全面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情况,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个性特征、兴趣爱好及心理状况。
(三)与辅导员和任课教师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形成育人工作的合力。
(四)必要时能够与家长通报情况,沟通信息,搭建家校合力育人平台。
四、班导师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学院每学年对班导师进行培训,通过召开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班导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加强班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系每月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了解班导师的工作状况,要对班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学生处每学期期中、期末要对班导师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度末应对班导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发挥学生在班导师考核工作中的作用。可以通过民意测评、问卷调查、学生访谈等形式,了解学生对班导师的真实评价。
(二)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将班导师的深入班级、学生谈话等工作记录以及参加活动等情况作为工作过程的考评依据;将所带班级的班风、学风以及班级考核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二条 班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学院对考核合格(含)以上的班导师,每学年度末按照考核结果发放津贴500元。为激励和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树立典型和楷模,学院每年对评选优秀的班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班导师的考核结果是教育工作者和教师晋升职务和职称的重要依据。有考核合格(含)以上的班导师(或辅导员)经历的教师,有资格申报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考核优秀的班导师优先晋升职务或职称。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应及时予以撤换: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班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第十五条 因公、因事离岗超过一个月的班导师,各系要及时作出安排,确保班级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于2014年3月2日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