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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9-07-10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育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领导,将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学生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及有关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者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学生安全教育要注意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财产被侵犯等情况时,各二级学院(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学生进入学校时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必要时校保卫部门应劝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要求进入学校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绝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能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及邪教宣传品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贩、吸毒品;禁止到江、河、湖、塘游泳;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由于学生个人行为造成学生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私自租房外宿,属个人违规行为,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校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视情节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按程序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各二级学院(部)对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并有老师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制止事态发展,同时组织救护,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等情况,发生盗窃、失火等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挽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涉及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尽快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实习和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和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但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学生严重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期限内不归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在批准期限内不归且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系部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寻找和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严重的心脏病学生,应予以退学并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因学校责任造成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给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学习年限发结、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负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导致学生意外死亡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丧葬费,另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资助,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给予经济资助。

第二十四条  确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校报请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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