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院、二级学院两级学生自律机构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在学院各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配备与任免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选举的方式,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产生。同时报学院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九、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前50%。
十、近一年内未因违纪受学院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辞职、免职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综合素质测评未达班内前50%者。
任职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批评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团学组织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认,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二级学院以上纪律处分者。
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者。
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一学期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者。
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所在的团学机构就当事人违反第十二条中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周内接受当事人的申辩。
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免职,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奖励
第十四条 完成所任工作职责者,根据考评情况,予以评先评优、推优培养、组织发展、推荐就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本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二级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