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细则》有关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院正式注册的专科、中专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1.在本院已受过处分者。
2.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者。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教学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写信恐吓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限制他人自由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1.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进步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张贴大、小字报者;擅自出版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者;带头起哄、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者;
1.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经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和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含过失犯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被刑事拘留或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记过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没收赃款、赃物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有作案行为,但未获得财物者或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两次或两次以上,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为扒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协同作案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8.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或违规使用导致公共或私人财物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或加倍处罚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4.重犯或虽系初犯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涉及黄、赌、毒事件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观看、传播、复制、隐匿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以及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校打麻将,除没收麻将外,并给予记过处分。
3.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4.参与赌博或虽未参加赌博,但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制毒、贩毒、吸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肇事、打架者
1.以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和打架为首者,从重处理,参与打架三次以上,无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引来外校人员打架和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参与者
1.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伪证、凶器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或提供凶罪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2.因作伪证或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犯有上述三款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负担受害者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作风不正、行为不文明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虽未发生性行为,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生活作风越轨,虽情节轻微,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害者除外)。
4.在校内公共场合男女之间交往举止不得体,行为不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5.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品质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与外国人交往中,违反外事纪律,有损于国格、校誉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在校园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每学期旷课(包括上课、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和劳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1.10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3.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5.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学期内重大集会无故两次或两次以上不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每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按《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转让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证明信和成绩单,偷盖公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犯其它校规校纪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往楼下摔瓶子和杂物、倾倒脏水,扰乱公共秩序、公共卫生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走私贩私、转手倒卖和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至勒令退学处分。
4.私拆别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教室、宿舍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以及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同学之间,挑拨离间、污辱和造谣诽谤他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火灾,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损失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8.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等禁用物品者,除没收该物以外,给予记过处分;私自乱拉电线、网线者,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
9.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或形象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未经学生处批准,私自调换床位、宿舍或在公寓内私自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私自留客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翻越校墙或多次在熄灯之后返校,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2.随意破坏环境、楼道、教室、宿舍、食堂卫生和秩序,任意张贴海报、商业性广告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3.有违反宿舍、教室、食堂、外出等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4.对吸烟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5.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徐乱画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1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7.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除没收款物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以敲桌椅、打口哨等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秩序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1.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3.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务会议决定。
4.各二级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5.跨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的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各二级学院、部配合。
6.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注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1.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查实学生违纪情况(除违反考场纪律处分外)后,召开二级学院院务会议,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2.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执行。
3.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宣布前,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做出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要认真复审,并在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然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布处分决定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1.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②违纪学生的事情经过及检查认识,③处分决定。
2.《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要填写规范。主要违纪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写召开会议时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决定的会议时间、依据和种类。处分决定统一由学生处行文,按学院(校)文件形式下发,处分文件一式五份:办公室存档一份,学生处存档一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一份,邮寄家长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
4.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文件、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学生检查及认识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宣布决定当日办妥有关手续离校,其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公安)部门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