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专科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的对象、标准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金额根据国家当年的下拨至我院的人数及金额确定,一般情况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5. 经学院审核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评定时间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左右进行。
(二)评定程序
1.申请国家助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按照所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学院贫困生认定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院学生工作处;
3.院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四、发放办法
全年按10个月发放,由院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所办理的银行账号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