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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5-05  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和谐校园,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退学共分为四类:自动退学、申请退学、成绩不合格退学、开除学籍退学。   

第三条 学生自动退学审批程序   

1.班主任(辅导员)填写退学审批表;       

2.家长到校签署意见;

3.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

4.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  

5.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6.教务处审核意见;

7.学生处审核意见;   

8.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9.由学生处执行。   

第四条 学生申请退学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并填写退学审批表;  

2.家长到校签署意见;

3.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

4.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  

5.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6.教务处审核意见;

7.学生处审核意见;   

8.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9.由学生处执行。

第五条 学生因成绩不合格退学审批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向院长会议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3.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4.由学生处执行。   

第六条 学生因被开除学籍退学审批程序

1.学生处向院长会议提出申请;

2.主管院长审批并提交院长会议例会研究决定; 

3.由学生处执行。   

第七条 学生退学执行   

对于因成绩不合格退学、被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在院长会议决定之后,由学生处下达决定书,各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学生及家长在5个工作日内有向学生处申诉的权利,如学生未在期限内向学生处申诉,通知学生退学离校。如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申诉,有关工作须按学生处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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