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建和谐校园,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退学共分为四类:自动退学、申请退学、成绩不合格退学、开除学籍退学。
第三条 学生自动退学审批程序
1.班主任(辅导员)填写退学审批表;
2.家长到校签署意见;
3.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
4.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
5.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6.教务处审核意见;
7.学生处审核意见;
8.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9.由学生处执行。
第四条 学生申请退学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并填写退学审批表;
2.家长到校签署意见;
3.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
4.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
5.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6.教务处审核意见;
7.学生处审核意见;
8.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9.由学生处执行。
第五条 学生因成绩不合格退学审批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初向院长会议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3.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4.由学生处执行。
第六条 学生因被开除学籍退学审批程序
1.学生处向院长会议提出申请;
2.主管院长审批并提交院长会议例会研究决定;
3.由学生处执行。
第七条 学生退学执行
对于因成绩不合格退学、被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在院长会议决定之后,由学生处下达决定书,各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学生及家长在5个工作日内有向学生处申诉的权利,如学生未在期限内向学生处申诉,通知学生退学离校。如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申诉,有关工作须按学生处规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