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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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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07-14  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

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级政府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我省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为2-3档确定资助对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要求,每年4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与教育厅,由省财政厅与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审核下发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省、市、县要建立专门的助学机构,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助学机构具体负责。各高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各部门和机构职责如下:

(一)高校:高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是第一负责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高校在国家助学金实施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1)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2)认真做好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3)落实从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市级助学机构:

(1)受理并汇总所属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按规定上报上一级助学机构;(2)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和助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助学机构。

(三)省级助学机构:

(1)受理并汇总全省高校和各市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按规定上报上一级助学机构;

(2)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和助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助学机构。

(3)建立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我省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享受资助政策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高校设置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3)招生行为规范;

(4)事业费收入中不低于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民办高校的享受资助政策的资格认定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相关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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