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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 行)

时间:2011-05-07  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以运城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
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必要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
     (2)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无高档消费品。
     (二)重要参考条件:
     (3)孤儿、烈士子女;
     (4)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 
     (5)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三)一般参考条件:
     (6)偏远山区或农村;
     (7)单亲;
     (8)家庭多子女上学;
     (9)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父母双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按下列认定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家庭年收入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运城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年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运城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院、系、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成立系资助工作组。系资助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3.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生活委员、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
     1.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如果提出申请认定,可至系办公室领取《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提出申请认定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学时将填写完整的《认定申请表》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2.上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不管家庭经济状况有无显著变化,均需再次提交《认定申请表》。
     3.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收集《认定申请表》,并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4.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6.系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系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质疑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8.学院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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