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家和省对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政策,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由高校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各高校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享受求职补贴高校毕业生的审查和公示等工作,并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城市或者农村居民低保证复印件;由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样式见附件1);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山西省享受城乡低保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高校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发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卡或者个人银行账户。
三、每年10月30日前,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将根据各地补贴发放情况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低保证明.doc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