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更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可申请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对有创业等其他需求,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审查通过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审核主管部门为学院招生办,学籍注册管理主管部门为学院学生处,各系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及新生班级辅导员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有关工作。
第六条 新生入学审核的主要工作
1.审核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上的姓名与准考证的姓名是否一致,姓名书写不能有任何同音字、形似字、错别字。
2.审核新生准考证上的照片与报到学生本人是否一致。
3.审核新生准考证上的考生号、准考证号、姓名、性别、报考单位、考试地点(地址)等信息与学院新生录取库中相应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
4.审核新生报到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新生报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录取通知书原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查验)及其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3)个人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相片8张。
(4)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党、团员要提交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审核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后,应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及审核日期。留存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退回学生本人。
第七条 新生学籍注册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学生处负责的主要工作
1.审核各系已编班的新生学号。
2.审核各系上报的新生信息中的考生号、姓名、性别、学制等信息与教育厅公布的录取库中的信息是否一致。若有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确实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学生,认定为不符合学籍注册条件,报学院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后,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3.负责做好教育部规定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工作。
(二)各系负责的主要工作
各系必须指定学籍干事和学生辅导员负责本系新生入学审核与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积极配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主要工作有:
1.负责本系的新生报到、入学审核工作,确保本系新生报到应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准考证所有信息与学院新生录取库一致。若不一致,要求学生另提供证明材料,材料包括原高中证明(原件)、原生源地招生考试机关证明(原件)。
2.负责本系新生各专业(含专业方向)注册编班。
3.积极配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下载招生办提供的教育部新生录取库中的本系新生信息,分班打印《新生信息核对表》,组织各班新生核对本人信息,确保本系《新生信息核对表》上所有信息与学生真实信息一致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后,所有信息即不能修改。
4.对《新生信息核对表》(教育部新生录取库)中的新生信息完全一致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可认定通过其入学审查。如有错误信息须及时提出修改。
5.按班级建立并健全所有新生档案,完整保存每一个注册入学的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特殊情况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原高中证明(原件)、原生源地招生考试机关证明(原件),整理齐全后按时提交学生处存档。
6.配合院属各部门做好新生入学审核与学籍注册环节中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八条 新生入学审查档案管理
1.新生入学审查档案存档期至少10年,各系整理、存交回学生处存档。
2.新生入学审查档案应包括: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特殊情况学生提供的原高中证明、原生源地招生考试办证明。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超过两周不注册也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学院视情况分别处理,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 勤
第十条 学生均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面授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所有教学环节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本规定之第十条规定的活动时,须由该生所在系开据证实请假条并盖公章,经办人需签字才有效。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在县级医院)证明,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持家长盖章认可的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六条执行。经批准的学生请假单和有关证明应及时送学生处备查并存档。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和成绩评定等相关工作按《运城职业技术学院考核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实施;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经过考核。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以及人才培养方案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技能实训课、综合实训课、教学实习等),每学期均独立进行考试或考查,按学期计算成绩。
第十六条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学时数达三分之一,或缺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次数达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查)和补考,该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考试。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期末考试前一周将上述学生的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两份)报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送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操作见《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价考核细则》。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学院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参加体育竞赛和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升级、留级、等要求,学院具体规定如下:
(一)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实习、课程设计等),凡单独进行考核,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
1.同一学年内,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课程总数60%者;
2.同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四门(含四门)者;
3.两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六门者。
留级学生应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重读,如原专业调整合并、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二次。超过二次者将予以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缓考的有关规定
1.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试一周前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由系部核实签字,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因病缓考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
2.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按旷考处理,成绩计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考试;
3.缓考学生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者,参加毕业考核。
第二十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院公共任选课程结束考试(查)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能取得学分,学生应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2.必修课和系部限选课程结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以及格成绩(均为60分)记载。补考不合格的,参加毕业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依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应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关资格证书,并根据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计算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解除处分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补考结束后,教务处公布本学年学生成绩,并于学期初第一个月月末根据学院规定整理留级学生名单,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学生处按照名单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留级学生按要求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历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试用于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采取学生自愿,系部和学生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发放证书。
转专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或对所申请的专业具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完成学业或个性发展,原则上均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年的;
二、三年级学生;
三、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线高于转出专业录取分数线的;
五、由外校转学进入我院的;
六、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八、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转专业类型
第三十二条 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
1.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因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为了尽快满足需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以从在校生中直接选拔学生组建新的专业;
2.国家、省和学院启动重大教育改革项目时,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以从在校生中直接选拔学生,调整到相应专业进行培养,如实验班、国际交流合作计划等;
3.大类招生的专业由于分流时可能会出现个别专业人数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为保证培养质量和给学生提供最好的教育资源,可准许少量学生在相近的学科内调整专业。
二、确有特殊原因或符合国家特定政策调整专业。
经学生本人申请,附带相关证明的原始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审核,评定。
1.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2.在原专业学习确实有很大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需转入其它类专业,经转入专业综合评测,证明其能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业的;
3.由用人单位确定为定向培养(用人单位,学生和学院三方签署就业协议)的;
4.符合国家特定政策的(如大学生士兵退伍政策和国家的民政政策等)。
三、个人确有特长和兴趣,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入专业、系部组织专家综合测评,根据接收计划,择优录取。
1.申请跨系部转专业者,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
2.申请系部内转专业者,学期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
转专业流程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下进行,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的,由学院和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和选拔办法,对工作方案、流程和结果进行公示;确有特殊原因或符合国家特定政策,学院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专业调整,转出转入系部同意后,由转入系部于每学年6月中旬将签署意见的“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报送学生处。
第三十四条 因个人专长申请转专业的,转专业工作一般每学年办理一次,4月至7月集中办理,各系部要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本系部转专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一、4月上旬,各系部向学生处报送当年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学生名额、考核方式和对学生的要求,接受学生名额一般不超过专业当年级人数的8%。
二、4月下旬学生处汇总上报院领导批示,获批准后公布各系部各专业接受专业的计划名额、学生报名截止时间。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专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带成绩单、表现鉴定、医院证明)每位学生只能申请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时间内交学生所在的系部,逾期不予受理。
四、5月中旬,各系部组织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统一将所有材料转至相关系部。
五、5月底,拟转入系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材料,公布学生名单和考核时间,各专业组织专家(三名以上)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根据接收计划确定人选,形成集体决议(包括学生名单和决议情况)上报系部工作小组,系部工作小组于6月中旬汇总,集体研究进行表决,确定最终结果报学生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汇总转专业名单后,于每年7月上旬报院领导审批,获批准的学生校内学籍转入拟转入专业,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转出、拟转入专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专业最终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规定时间集中上报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七条 经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后,国家学籍正式转入,转专业工作最终结束。
转专业资格取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获批准后,学籍异动前,需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受过纪律处分的;
二、要求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转专业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于秋季开学第一周统一将学生名单发至转入和转出系部、以及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招生与就业处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系部、专业、班级做相应变更,其余证件到相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规定学制的二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持相关证明,按照《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要求,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系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由学生处备案,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所指定医疗单位复查合格,由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者停办,则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两学年累计挂科达到十门(含十门)以上的;一学年所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不及格的;
2.在校学习期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开学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因学业原因劝退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试读。留级试读的学生,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系(部)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各方面的表现,审查其试读资格,由系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处审查,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按照《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要求,本人申请,辅导员签注和家长沟通的情况,系主任签注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手续办理规定: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
(四)退学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相关条款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两年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可申请重修或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做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解除处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并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的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西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学生要配合学院学生处做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关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毕业资格审核
第五十八条 毕业资格审核内容依据毕业、结业标准进行。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标准
1.毕业标准
(1)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2)德育合格;
(3)体育达标;
(4)在学院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含学院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且考试成绩合格;
(5)取得各专业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6)按规定已经缴纳学费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2.结业标准
不符合毕业标准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资格审核内容
1.德育审核
根据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由学生处认定,审核不合格者,不能按时毕业。
2.学籍审核
由学生处组织各系确认毕业学生的学籍和准确个人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所修专业、修业年限等。
3.学习成绩审核
由教务处对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逐一进行审核,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含学院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者,不能按时毕业。
4.资格证书审核
由教务处对各专业规定必须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未取得资格证者,不能按时毕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在校园的日常行为规范,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养,根据国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二、运城职业技术学院道德底线
不作恶、不做假、不夜不归宿。
三、校园——高度自律,文明修身
1.树立爱国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和利益的活动。
2.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对违法行为勇于揭发检举,敢于批评。
3.生活俭朴,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贪图享受。不戴耳环、戒指,不在公寓楼外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4.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讲粗话脏话。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喝酒。
6.遵守规定,文明上网,不训览黄色,不健康网页,不沉摩网络。
7.自尊自爱,男女交往举止得体,行为文明,情趣高尚。
8.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容校貌,爱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9.关心、热爱班级和学校,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休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正确佩戴校微,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0.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谦恭礼让,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共同进步。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12.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公共场所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吵闹喧哗。
13.保持安静,午休、晚息和上课时间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文体活动。
14.维护校园安全,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做有损校园安全的事情,不骑快车,不打架骂人。
二、课堂——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上课前做好准备,关闭通讯工具,保持教室安静。
2.上课铃响后,任课老师喊“上课”,班长司“起立”口令,全班同学要起立向老师致礼,待老师允许后坐下上课。
3.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不迟到早退、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事先请假,并出具请假条( 或电话告知),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班长每节课要向老师报告到课情况。
4.上课时保持良号的精神面貌,仪容整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做好笔记。
5.不将食品、伙料带人教室、实验室、机房以及其它教学区城。不使用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任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物品。
6.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时独完成作业,考试不违纪、不作弊,积极参加第二课堂话动。
7.积极参加卫生大扫除,门窗玻璃保持干净。值日生要及时擦黑板、做清洁、关闭门窗,教室桌椅应排列整齐。
8.爱护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保持教室干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粉笔,不在桌、门窗、墙璧等处乱刻乱涂乱写。
9.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的有关规定。
三、食堂——节约尚简,文明尚礼
1.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
2.节约粮食,节约用水。
3.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干净,不乱泼乱倒,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
4.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买饭菜、用水服从指挥,不无故顶撞工作人员或无理取闹,要配合帮助工作人员搞好食堂卫生。
四、宿舍——按时作息,整洁高雅
1.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遵守就寝制度。
2.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将饭菜带回宿會。保持门、窗、走廊的整洁。不乱涂乱画乱挂,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往阳台、窗外、门外、楼下乱扔废弃物或乱倒污水,自行车存放在指定位置。
3.养好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叠好被子。保持室内干净卫生,把箱子鞋子等摆放整齐,毛中、脸盆,牙杯按指定地点整齐排放。
4.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不在宿舍及走廊内打闹、戏弄,起哄,不推搡,不打球,不在宿舍内养宠物。
5.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留宿校外人员。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检查。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理性,不起哄滋事。
6.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回宿舍,不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网线,不在宿舍内做饭。
五、说明
1.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相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理。
2.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3.本规范的修改和解释权在学生处。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逐级管理的原则,在常规管理中应对学生实施预警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注册的普通专科、中专学生。
第四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本学年度参加学院和系各种评优评模、综合优秀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第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成绩,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以在校时间计。
第八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煸动策划和组织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或司法部门。
第九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租房外宿引起发事端者,除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使用器械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打架后借“私了”之名,索要钱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校内学生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和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次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之外,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若有下列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组织参与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围观赌博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或传播淫秽录像制品或网页,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网吧通宵上网,对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危害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公安或司法部门。
(六)在校期间有酗酒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因酗酒行为引起其他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处分。
(七)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或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件、谎报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基本行为准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剧院、饭厅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
(二)不遵守作息时间、用水用电制度、门卫制度、宿舍制度、教室管理制度等院规的作为,但未造成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五)撕扯学院书刊资料或将其窃为己有的;
(六)在教学区或公共场所吸烟者;
(七)随意践踏草坪、攀抓花木、毁坏园林设施者;
(八)未经许可在校园里张贴、散发各类广告或从事营销活动的;
(九)在公寓楼、教学楼上向外乱扔杂物、摔酒瓶、倒水者;
(十)在公寓楼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给予相应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批评教育,酌情给予经济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收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收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可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次作弊或协同作弊者、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对监考教师人身攻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校外考试)。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研究成果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涂乱画、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除责其赔偿损失之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及就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七至十九条中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主动配合学院调查,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无异议和最后复查处理决定书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本人申请,辅导员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解除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批准程序
(一)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
(二)学生违纪,由所在系负责查清事实、整理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处统一编号,学院发文公布。
(三)开除学籍处分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跨系的违纪事件,根据事件性质,由学生处、保卫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配合。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负责送达处分学生本人。
(六)处分决定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七)违纪学生处理和解除决定,载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条 处分下达前,应先将处分决议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被处分学生如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生处网页下载《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委员会15个工作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由学生处签发。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一、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申诉委员会由九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董事办、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和各系部分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作出复查结论。
三、申诉委员会流程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复查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记载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办公室。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递交申诉材料或委托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交提出申诉的,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它有足够依据或理由改变原决定的。
五、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当面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六、受理申诉的处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七、其他
(一)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三)1.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处复议决定;2.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处复议,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决定;3.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处,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4.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处复议,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5.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6.在申诉和处理期间,除开除学籍的处理外,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7.申诉决定书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在学院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维护,为办学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有危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工作操作规程。
第九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包括异常心理状况),本人或家长应当向学院提供相关资料或书面说明情况,并存档于学生处。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注意。
第十条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三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院、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其行为过错的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院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院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院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包括异常心理状况),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院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院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九)学院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院、学院教师和工作人员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包括异常心理状况),但未告知学院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不向学院报告或不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五)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四条 学院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院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节假日或者假期非经学院组织,学生自行滞留校园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第十七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有关院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具体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学院报告;情形严重的,学院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通,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书面请求省教育厅进行调解;学生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或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书面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反悔的,双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院应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省教育厅。
第五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相应责任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院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学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六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有关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伤害学生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院、学院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学院、学院教师
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的,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规定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常规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早操以及院、系组织的活动、会议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单》,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事请假,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填写《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单》并说明事由。批准后,请假单一联送交系办公室存查,二联送交班长登记,保存于《班级日志》内。
第三条 学生请假在两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签批;三天以上者,由辅导员签注意见,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批;五天以上者,辅导员和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签注意见后,由学生处审查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第四条 学生连续请假超过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累计请假超过某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五条 学生请假离校外出,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以及学期开学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提前电告辅导员办理续(请)假手续。返校时,事假需持乡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病假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第七条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未续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离校或擅自离校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学院均不承担责任。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我院学生身份的证明,是参加考试等活动的证明,只供学生就读期间使用。
二、新生入校复查合格后,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
三、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编号登记,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填写注册。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所属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院组织的考试,学生应携带学生证入场备查。
六、学生证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污损。
七、学生证一般不予补换。如意外丢失、严重污损,学生需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核实并签署意见,由系领导审查后送交学生处统一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八、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学生处注销。如确属丢失应写明情况,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并缴纳相关费用。
九、补办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和期末考试前一周以班为单位到学生处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十、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火车票优惠待遇仅限于学生寒暑假回家,每学年从学院到家庭所在地往返只能享受两次。学生证内家庭现住址不得随意变更。若因父母调动工作,家庭住址需要变更者,凭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学生购票优惠卡每学年可充值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以系为单位进行充值。学生购票优惠卡如不慎损坏,无法充值,需持原卡到学生处重新购买。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院对学生人文素养、技能素养、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育目标,实现学生在校期间的全过程记录,科学准确的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全面发展,为学生在校评优评模、推优入党、学生干部聘任、奖学金评定、毕业资格审查、就业以及学生工作预警等提供依据,特制订《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休学期间暂停考核评价,待学生复学后延续记录。
第四条 学院各类针对学生的评优评模、推优入党、学生干部聘任、奖学金评定、毕业资格审查、就业等,需以本办法考核结果为基础,考核中抽取不同的项目进行评比、评优。
第二章 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院实行二级考评,学生考核评价委员会为学生考评领导机构,负责全院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和考评结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生处负责学生全面考评工作的实施,为一级考评。各系部分别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部署与实施,为二级考评。
(一)一级考评工作的主要职责
1.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系统的考核评价体系;
2.负责学年学生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
3.负责指导监督二级考评工作;
4.结合考评督察实际,修改完善考核评价办法;
5.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
(二)二级考评工作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一级考核评价办法并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二级考核评价办法,完善二级考评各项制度;
2.负责本系部学生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
3.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经考评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
4.负责对本系部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
第六条 考评内容
考核评价项目包括:人文素养、职业素养、技能素养(见附件1)。
第三章 考评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考评方式
考评按照学期考评、学年考评和毕业考评三种方式进行,学期考评和学年考评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优评模、推优入党、学生干部聘任、奖学金评定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学生工作预警的重要参考依据。毕业考评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和就业推荐依据,考核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考评时间及程序
(一)学期考评
学期考评周期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最后一周离校。
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各系将上学期每位学生的考评结果统计完毕,并通知到每位学生。
(二)学年考评
学年考评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9月20日前,各系将上学年学生考评结果统计完毕,通知到每位学生,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评结果监督与复议
第九条 学生处组织考评监督小组,对考评过程和结果监督抽查。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评结果有异议者,在收悉次日起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学生处做出最终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系在进行考评时,可在本办法的基本框架内,结合本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原《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