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Yucheng Technical Colleges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YTCAA),是由历届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促进广大校友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加强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振兴中华民族做出贡献。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不定期举办各类报告会,介绍母校发展情况,交流校友们在事业上的成功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
(二)关心、支持、帮助本会会员的事业发展、知识更新、科技进步;
(三)促进本会会员在居住区域、毕业届别、工作行业等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积极沟通海内外校友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四)出版会刊,向校友通报母校建设与发展的情况,通报本会的活动情况,登载校友在事业上的成功事例和刊登与本会有关的信息;
(五)接受校友委托的有关事项,承办校友支援母校建设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本会靠挂于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接受运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就读于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和运城宏源工业技术学校以及并入本院的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成教生、进修生等;曾在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及运城宏源工业技术学校和并入院校工作过的教师、职工;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运城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聘请对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宜。
理事会原则上四年开会一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关。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关。
(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总结、交流各分会活动情况;
(三)了解、汇集校友基本信息;
(四)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秘书处每年开会一至二次。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受其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地区校友分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按区域(省、市、地区)建立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分会。
各校友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
各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长与该地区校友协商,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会议讨论决定。
各校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捐赠;
(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及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所属单位的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